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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定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明確告知您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蒐集之目的:
(一)共通特定目的:
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5 資(通)訊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以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跨政府協議之遵循。
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5 資(通)訊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以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跨政府協議之遵循。
(二)業務特定目的:
-     存匯/信託/財富管理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001 人身保險、020 代理業務、022 外匯業務、037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44 投資管理、065 保險代理業務、067 轉帳卡或電子支付業務、068 信託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93 財產保險、094 財產管理、111 票券業務、112 票據交換業務、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66 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等。 -     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001 人身保險、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037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65 保險代理業務、067 轉帳卡業務、068 信託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093 財產保險、094 財產管理、111 票券業務、112 票據交換業務、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154 徵信等。 -     信用卡業務:
067 信用卡、轉帳卡或電子支付業務、001 人身保險、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 065 保險代理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093 財產保險、106 授信業務、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4 徵信等。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如您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您訪問台新銀行官網或行動應用程式(APP)之線上瀏覽行為相關資訊(例如:Cookies、廣告識別碼供應商識別碼等)及其他詳如各項業務申請書及相關業務申請文件之內容,並以台新銀行與您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您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 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保險公司、電子支付機構、公用事業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二)如您於台新銀行官網或行動應用程式(APP)使用電子銀行業務為相關交易行為時,您係採用他行存款帳戶作為身分驗證者,您所提供的他行存款帳戶資料,將會被傳送至財金公司之「跨行金融帳戶資訊檢核」機制進行驗證,以檢核他行存款帳戶之有效性。
(三)如您於台新銀行官網或行動應用程式(APP)使用電子銀行業務為相關交易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線上申辦信用卡)時,您係採用他行信用卡作為身分驗證者,您所提供的他行信用卡資料,將會被傳送至信用卡處理中心(NCCC)及財金公司之「信用卡輔 助持卡人身分驗證平臺」機制進行驗證,以檢核他行信用卡之有效性。
(四)如您於台新銀行官網或行動應用程式(APP)使用電子銀行業務為相關交易行為時,您係採用電信認證作為身分驗證者,台新銀行將會自您所提供的手機門號 SIM 卡之電 信業者,就您的姓名、住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繳款紀錄及電信評分等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與利用。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
-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依相關法令所定〈包括但不限於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地區:
以下第〈三〉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以下第〈三〉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對象:
- 台新銀行〈含受台新銀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台新銀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等〉。
-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您所同意之對象〈例如:保險公司、電子支付機構、公用事業單位、與台新銀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台新銀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國內外稅務扣繳義務人、國內外政府或稅務機關等〉。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蒐集、處理、利用及傳遞/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
四、您就台新銀行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向台新銀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向台新銀行請求補充或更正。
〈三〉向台新銀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四〉向台新銀行請求個人資料可攜權或拒絕個人資料自動化決策(需在技術可行之前提下,且個人資料當事人為歐盟境內之公民)。
五、如您欲行使上述各項權利,得向台新銀行各營業據點或客服(申請各項業務專線 0800-000-456 或客戶服務專線 02-26553355)洽詢。
六、除台新銀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資料外,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將影響台新銀行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本行可能將您於台新銀行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