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t2025年度通路外幣即期結匯匯率優惠】活動辦法

一、 專案名稱:Richart2025年度通路外幣即期結匯匯率優惠(下稱「本專案」)

二、 專案期間: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 適用資格:同持Richart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與Richar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之用戶

四、 承作通路: Richart 通路(僅限外幣即期結匯)

五、 專案內容:於專案期間內,透過Richart通路以Richart 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Richar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進行外幣即期結匯(僅限於Richart 通路完成之新臺幣轉外幣、外幣轉新臺幣交易),可享本專案提供之匯率優惠,依幣別設定如下,各換匯幣別最佳可享有之減碼幅度如下,實際匯率以成交當時為準:

(一) 美元:新臺幣±0.03~成本價/1美元

(二) 日圓:新臺幣±0.0008~成本價/1日圓

(三) 人民幣:新臺幣±0.004~成本價/1人民幣

(四) 港幣:新臺幣±0.01~成本價/1港幣

(五) 英鎊:新臺幣±0.08~成本價/1英鎊

(六) 歐元:新臺幣±0.06~成本價/1歐元

(七) 澳幣:新臺幣±0.03~成本價/1澳幣

(八) 其他幣別:(牌告-中價)X 40%

台新銀行得視情況調整優惠匯率,並將於每季最後一日(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遇假日提前)更新優惠匯率,更新當日所適用之匯率,請以台新銀行公告及實際交易時系統顯示內容為準。

六、 專案規範:

(一) 本專案僅限於同持Richart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與Richar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且透過台新銀行Richart 通路辦理外幣即期結匯交易之客戶始得享有。

(二) 本專案所稱之「Richart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包含Richart數位銀行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同享Richart數位銀行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優惠之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本專案所稱之「Richar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包含Richart數位銀行外幣活期存款帳戶及同享Richart數位銀行外幣活期存款帳戶優惠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

(三) 本專案活動期間自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客戶於活動期間內,透過Richart 通路以Richart 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Richar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進行換匯交易成功,符合一定條件者即可於專案期間享有本專案提供之優惠匯率。

(四) 適用本專案之外幣幣別依專案內容記載為主。

(五) 外匯換匯交易時間:本功能交易時間為24小時,除營業日8:55至9:00前(不含9:00)固定系統維護,交易暫停。但若交易日適逢臺灣的銀行休假日、彈性放假/補上班日、其他因素臨時放假、國際外匯市場休市日或其他異常狀況,台新銀行有權利依實際狀況調整提供換匯服務的時間。若您於國外進行換匯交易,實際交易時間需以臺灣時間為主。

(六) 外匯換匯交易幣別:

(1)週一9:00至週六3:00前(不含3:00)、補上班日9:00至16:00,提供涉及美元、日幣、人民幣、歐元、港幣、澳幣、加拿大幣、紐西蘭幣、新加坡幣、瑞士法郎、英鎊、瑞典幣、南非幣之即期換匯交易。

(2)週六3:00至次週一9:00前(不含9:00),僅提供新臺幣與美元間之即期換匯交易。

(七) 辦理外匯換匯交易,單筆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元(或等值外幣)。同一營業日内,Richart、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電話理財、臨櫃(合計)辦理涉及新臺幣之即期換匯交易,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不含)(或等值外幣)。同一營業日内,Richart、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及電話理財辦理換匯交易之筆數合計以五十筆爲限(涉及新臺幣之換匯與不涉及新臺幣之換匯合計)。

(八) 匯率優惠方式:採當下減免,依當時牌告匯率進行優惠匯率折讓,如觸及台新銀行成本價則以成本價計。因外匯匯率會隨時波動,客戶應認知執行交易前所接獲之外匯匯率報價均供參考,實際交易匯率須以確認執行交易當時匯率為準;如遇匯率波動較大時,部分交易時段可能無法享有此專案優惠匯率,台新銀行將以成本匯率與客戶交易。

(九) Richart服務由台新銀行提供,台新銀行保留核准、變更及終止本專案活動之權利,亦保留審核客戶參加本專案資格之權利;若客戶有任何不符合參加資格、違反法律或法令限制之情形,台新銀行將不給予本專案優惠。

(十) 外幣轉換可能因匯率變動而發生風險,客戶應自行承擔各項有關外匯兌換限制及損失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價格、匯率、政治、國家之風險),以及將所投資之外幣兌換至原持有幣別或其他幣別時可能遭受之匯兌損失,可能發生之最大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及利息之喪失。任何時間的相關匯兌水準並不保證有利的投資報酬,因此客戶應評估自身之外幣需求,並衡量實際收益利息和外幣匯率到期時反轉的損失估計,台新銀行並不為任何收益或損失保證。

(十一)承作自然人買賣人民幣業務,每人每次買賣現鈔及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之金額,均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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